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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总 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及县域内投资者在白水投资兴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新增项目,前2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

励,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2、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比照第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3、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设施项目,前5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4、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性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2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额

给予奖励,2年期满后按60%再奖励3年。

    5、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5年内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的50%给予

奖励。

    6、凡到边远乡(镇)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前3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5年按

80%奖励给企业。

                                  第二章 用地政策
	
    1、投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征,实行成本地价。

    2、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

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3、凡属于国家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惠。

    4、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

的,留县部分按全额奖励。

                                  第三章   保护政策
	
    1、新投资兴办企业五年内免收一切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后减半征收(中央和省、市级文件规定部分

除外)。

    2、新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由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

    3、未经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和县园区管委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章 服务政策
	
    1、环保局应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企业手续可先建后办,需要办理的手续可委托“约定一厅式”办公室,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新投资兴办企业由政府无偿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

    4、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由县上确定一名领导全程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限时办结。

    5、外来投资者的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享受本县居民待遇。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

本政策为准。

 
      二○○七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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