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白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渭市办字〔2019〕18号),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1、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根据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全县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中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白水县鑫源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913-6155018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8:00(7-8月15:00-18:00)
负责人:井智军
井智军 党组书记、局长
石晓梅 党组副书记
奚小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刘亮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亚茹 党组成员
曹文耀 正科级领导干部
孙永福 二级主任科员
丁万平 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
李少凡 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石 蕾 四级主任科员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党群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以及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业务;检查局机关工作的落实,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基金预决算、财务管理与结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全县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管理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支付和运营,拟订医疗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白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渭市办字〔2019〕18号),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1、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根据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全县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中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 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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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8:00(7-8月15:00-18:00)
负责人:井智军
井智军 党组书记、局长
石晓梅 党组副书记
奚小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刘亮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亚茹 党组成员
曹文耀 正科级领导干部
孙永福 二级主任科员
丁万平 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
李少凡 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石 蕾 四级主任科员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党群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以及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业务;检查局机关工作的落实,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基金预决算、财务管理与结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全县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管理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支付和运营,拟订医疗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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