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0 09:43

白规〔2022004—县政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收益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1


白水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电站的扶贫效果,促进光伏扶贫电站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201761号)、《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村集体清产核资的规定,对各村光伏扶贫电站进行确权登记。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村级扶贫光伏电站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协调和收益结转分配,各相关镇办、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负责收益分配的使用,全部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章  运行维护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光伏扶贫电站购买商业保险,防止因自然灾害等恶劣天气使电站遭受损失,运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维企业对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电站的日常安全运转,防止人为等其它外力因素的破坏。

第六条 运维企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运维合同履行职责,确保电站正常运行,并定期向县乡村振兴局汇报电站运行情况。

第七条 运维企业要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配置检测合格的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运维人员要经过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的运维技术和安全培训,且获得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 鼓励运维企业优先雇用脱贫户和监测户承担非技术性运维工作,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光伏组件清洗、场区环境维护工作。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主要包括现场环境维护、现场运行状态巡检、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方面。主要可分为普通日常维护操作和专业光伏维护两类,其中普通日常维护主要包括:通过定期巡检等方式,查看光伏组件有无破损、逆变器和接线线路有无松动或破损、是否有设备报警或停止运行;定期对光伏组件进行擦洗清洁,保持采光面清洁;对场地内进行除草等,排除安全隐患。专业光伏维护主要包括:对损坏的组件、逆变器等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对逆变器、涉网设备等的故障报警的情况进行对应的技术处理和修复等。

第十条 运维公司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期间,全面负责电站运行安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保持光伏组件光洁、不被物体遮挡。不应在组件上、组件南侧或上方覆盖衣物或放置、悬挂或安装其它物品,定期清洁组件上面的异物,如树叶、微型垃圾、灰尘、鸟粪等,避免组件局部区域被遮挡后影响发电量,或甚至引发设备过热导致的短路、起火。

2)保持安装支架稳固。不应在支架上拉绳悬挂物品、搭建临时物体等,影响支架的稳定性,导致支架或基础偏离影响设备质量。

3)保持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不被破坏。无专门设计时,应禁止牛羊等牲畜进入场内,避免破坏线缆或设备,造成设备故障或动物触电等情况。

4)注意场区防火。不应在场区附近动用明火,定期清理场地内的杂草灌木等,以防造成火灾隐患。

5)注意人员涉电安全。应对需进入场区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涉电设施的安全培训,在场区四周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场区造成触电等危险。

第十一条 电站运维费用由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方运维企业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由电站发电收入扣除土地租金、税费、设备启动电费、购置配件及电站商业保险等费用支出后提取。原则上每年运维费用不得高于年发电收益的5%,特殊情况下不得高于7%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优先保障扶持无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十三条 县供电分公司每月按时抄表核算,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按照结算电量、电价,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售电发票并送至县供电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及时足额将结算电费转入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专户。县供电分公司按月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情况,申请电费补贴,补贴到账后及时足额转入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专户。

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的统一管理,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账管理,除用于支付土地租金、税费、设备启动电费、购置配件、电站商业保险及运维费等以外,剩余收益由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镇办每月划拨到各镇办再由各镇办于7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拨到各确权村,各镇经管站负责资金的监管。各镇办负责将光伏扶贫电站村级收益分配及时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村申请、镇审核、县备案”的程序进行管理。由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各镇办审核,镇办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由县乡村振兴局通知县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要在村内向村民进行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收益分配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公示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六条 各光伏受益村每月月初上报上月光伏收益分配资料到各镇办,经镇办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各村光伏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别建立台账。各镇办经管站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要保存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推广宣传。

第四章  公益岗位

第十八条 村级光扶贫公益岗位是指光伏收益覆盖村开发用于安置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和弱劳动力就业的服务型、辅助性岗位。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公益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和因岗定责”的原则,按照“村设置、镇办审核、县备案”的程序进行定岗。公益岗位安置对象为16-65周岁,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脱贫人口及监测人口。

第二十条 岗位申报。以村为单位,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办审核、县备案”的程序进行管理。由各村脱贫户、监测户根据自身条件以及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按照设定的岗位类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进行公示并上报镇办审核,镇办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岗位待遇。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岗位聘用人员,要签订光伏公益岗位聘用协议。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薪酬按照每月不高于800元工资标准执行,各村可结合聘用人员工作内容、工作量和考勤情况按月进行工资核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岗位考核。各村要建立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考勤、考核奖惩、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及动态调整等制度,与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的制度公示上墙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应安排专人监管,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等用于对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机制。光伏扶贫公益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两委会商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可与其解除协议:①户籍迁出本村或本人移居外村②刑事犯罪的;③终止就业需求的;④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经督促仍不整改或不能整改到位的;⑤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等骗取岗位工资的;⑥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岗位的情形;⑦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在岗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在服务期内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按约定提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解除服务申请,并逐级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各村要做好公益岗位人员进入、退出的档案管理工作及考勤考核、工资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纪律。各村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光伏扶贫公益岗位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电费收入结算、补贴资金拨付、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即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对县乡村振兴局光伏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管站对各村光伏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维护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031日。

网络编辑: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