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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25 16:03

白规【2022】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苏陕办《关于印发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苏陕发〔2021〕2号)和市苏陕办《关于印发<渭南市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渭苏陕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苏陕协作资金),是指省、市协作项目管理部门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切块下达给白水县的江苏省财政援助的市级以上资金。

第三条  苏陕协作项目每年所得收益全部上缴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公益事业、壮大集体经济和帮扶困难群体。

对于以前带动效果不明显的苏陕协作项目,县发改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以收回其问题项目资金、调整资产归属等方式重新安排项目。

第四条  主要部门职责:

各镇办负责项目征集、初审、上报等,担负本辖区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担负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所承建的苏陕协作项目的日常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苏陕协作项目资金拨付,配合发改局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县审计局依法对苏陕协作项目及资金进行审计;

县发改局会同扬中驻白联络组组织项目征集、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年度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负责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上个月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苏陕协作项目县级联合验收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

第二章  使用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苏陕协作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有利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同时应符合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能评等必要手续齐全;

(三)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

(四)项目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权益归属明确;

(六)经营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充分,市场预期效益较好;资本金注入项目需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六条  苏陕协作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向和范围:

(一)支持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包括特色种养、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区域品牌培育、三产融合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类项目;

(二)支持劳务协作,包括发展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开展劳务招聘和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

(三)支持消费协作,包括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

(四)支持乡村建设,包括乡村道路、改厕、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五)支持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乡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教育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托育等项目;

(六)支持人才交流,包括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学习、培养培训等项目;

(七)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灾后恢复重建、协作创新等项目;

(八)支持苏陕协作产业转移项目。

第七条  根据苏陕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带动效果等,苏陕协作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资本金注入,是指苏陕协作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或集体投资形成国有或集体产权的方式;

(二)直接投资,是指苏陕协作资金投向非经营性民生项目,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苏陕协作资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原)扶贫车间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县政府可将不超过年度切块资金额度10%的苏陕协作资金投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用以放大或增信苏陕协作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苏陕协作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苏陕协作资金投入基金或机构的金额,同时应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苏陕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办公用房及宿舍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省市安排,提出年度苏陕协作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组织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策划、申报等工作,同时纳入白水县“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苏陕协作项目库)管理。未纳入苏陕协作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请苏陕协作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苏陕协作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由县发改局向各镇办、各相关部门下发年度苏陕协作项目征集通知,部署年度苏陕协作项目申报工作;

(二)苏陕协作项目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报:

1. 项目实施主体为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向所属镇办提出申请,经镇办会议研究通过后,函报县发改局;

2. 项目实施主体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向所属镇办提出申请,经镇办会议研究通过后,函报县发改局;

3. 项目实施主体为镇办政府或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镇办会议研究通过后,函报县发改局;

4. 项目实施主体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机构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教育、卫健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函报县发改局;

5. 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的,经本部门或本企业会议研究通过后,函报县发改局。

(三)根据项目类型,项目单位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资金申请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苏陕资金的数额、方式等相关情况;

2. 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选意见(新征土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或有关部门审批文件)意见、环评文件、节能审批文件等。按规定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供苏陕协作资金使用方案;

3. 资产权属方案。苏陕协作资金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要提交资产归属相关方案或文件,明确责任和产权关系;

4.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带动成效材料;

(四)县发改局根据省市政策要求,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汇总并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苏陕协作项目资金投资计划,县发改局将该计划分解下达至相关镇办、部门等实施主体,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苏陕协作项目资金计划须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项目开工前须前期手续齐全,并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纯服务类、设备购置类项目和6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投资评审,但须函报县财政局履行备案程序;6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统一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评审项目函报县财政局,作为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六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情形。

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包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下的无需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和投资预算,到县财政局进行备案;60万元(含)~400万元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等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下的无需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价格,到县财政局进行备案;30万元(含)~200万元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下的无需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服务商和价格,到县财政局进行备案;30万元(含)~100万元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审批采购方式,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四)上述1—3条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制定,如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予招标(采购)的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根据《渭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开招标以下的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自营自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渠道。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类应全部纳入“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苏陕协作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联系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后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市发改委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资产确权等相关工作,经各镇办或项目主管部门自验合格后,形成《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等,向县发改局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县发改局按照验收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进行县级联合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须按照资金权益归属方案进行移交,接收单位须依法完成国有资产登记,建立管护机制,夯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苏陕协作项目档案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项目的备案、审批、环评、资金下达计划、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竣工决(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建设(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将相关资料移交县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苏陕协作项目确定后,在投资评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审减的资金,由县发改局统筹用于其他苏陕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苏陕协作项目实施单位担负项目资金直接管理责任,项目所在镇办、主管部门担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完成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求向县发改局提交《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收款凭证,财政局依据《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申请表》,按照《白水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拨付,项目预拨资金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竣工验收完成前,苏陕资金拨付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95%;项目决算后,财政局须按照决算价格的3%预留项目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项目复验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对全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绩效报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县苏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一)苏陕协作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二)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表苏陕协作典型事例、做法、经验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苏陕协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四)在年度苏陕考核中获得加分的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二)审核监管不严、未按要求报送苏陕协作项目建设资料、投资计划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进度较差的;

(三)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

(四)弄虚作假,套取、贪污苏陕协作资金的;

(五)有私自变更项目、超规模建设、违规举债、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刻意提高项目造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苏陕项目类型涉及到农业、水利、交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上级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江苏援助的其他财政资金执行简易审批程序。县级结对资金所实施的项目由发改局负责验收;镇、村结对资金所实施的内容由所辖镇办负责监管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白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白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9〕76号)和《关于白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白水县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申请表

网络编辑: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