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16 11:19

白规〔2023〕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水县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白水县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镇(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奖励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23〕2号)及《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7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综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办)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各镇(办)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每年11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按照《白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各镇(办)考核结果,并综合其他情况,提出省、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先进镇推荐名单和县级耕地保护激励推荐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激励资金的筹集和下达。推荐受激励的镇(办)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耕地保护激励名单在白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碑、标志、保护责任书签订情况。党委政府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方案、有计划、有制度。镇对村、村对组签订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达到“档案规范、面积准确、制度齐全、责任明确、标志无损毁”;

(二)耕地保护宣传情况。要求至少进行三次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工作,并整理相关工作资料与图像资料;

(三)耕地保护相关资料整理情况。包括党委政府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和工作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汇总台帐及备案资料(要与上报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数据一致),上报纳入台账、不纳入台账及佐证资料,摸排台账,日常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台账,季度土地卫片执法下发疑似图斑核实台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违法图斑查处案卷等;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五)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六)土地整治(含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占补平衡等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八)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九)耕地卫片、督察巡查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在评价确定激励的镇(办)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受激励的镇(办)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应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评选资格:

(一)未履行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职责;

(二)存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三)补充耕地项目、进出平衡项目依规管护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满后未按要求督促复垦到位的;

(五)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六)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督察机构约谈或问责的,县级及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

(七)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新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九条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奖励资金100万元;市级在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基础上,另行确定激励对象奖励30万元;全县每年向省级、市级推荐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先进镇的基础上,并确定2个镇(办)作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对受激励的镇(办)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获省、市、县耕地保护激励的镇(办)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并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耕地提质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对受省、市、县激励的先进镇(办)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获得激励资金的镇(办)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办)应根据辖区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推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办)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