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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9 10:38

白规【2023】003—政府办003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水县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调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扩大有效信贷投入,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金融创新与特色服务相结合、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与范围

考核对象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白水支行、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白水支行、工商银行白水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白水支行、长安银行白水支行(新设金融机构开业不满一年的不参与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

季度考核于每年4月、7月、10月进行,分别对一、二、三季度进行考核,次年1月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各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1. 不积极参与县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金融活动;

2. 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故;

3. 发生重大金融服务投诉事件;

4. 发生重大信访案件;

5. 发生员工重大违规及违法违纪案件。

6. 违反《白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违规拨付监管资金的。

第六条 考核项目及分值

考核项目分三项共计100分,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85分)、政府部门及企业代表评价问卷(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加减分项目(10分)。

第七条 评价指标评分方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85分)

1.贷款余额(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各项贷款余额(投放白水辖区)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2.新增贷款额(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各项贷款(投放白水辖区)与年初余额比较的增加值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3.贷款增长率(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各项贷款(投放白水辖区)与年初余额比较的增长率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4.新增存贷比(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各项贷款(投放白水辖区)与各项存款增量比值情况进行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5.不良贷款率(8):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不良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的比值进行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7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6.涉农贷款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额(15分):主要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末对我县涉农贷款和中小微企业贷款与年初余额比较的增加值为考核依据(含“三农”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救灾应急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仅指白水辖区),以县人行统计数据为准,第一名得1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分。

7.金融服务重点项目(15分):主要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及时服务、信贷支持成效等情况为考核依据。金融机构介入及时,金融服务周到,并出台具体的配套支持方案或措施得5分;信贷资金每支持一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无信贷支持不得分。由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配合支持政府工作(5分):主要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县政府组织的重大金融活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情况及支持地方发行企业债情况。采取政府有关部门投票打分,取平均分的方式确定,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0.5分。

9.金融特色业务、创新情况(5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优化贷款程序,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及贷款发放领域,并能大力推广普惠金融和绿色信贷工作情况进行评定,根据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定,每项特色创新得1分,最高得5分,无特色创新不加分。

10.服务质量(5分):主要考核客户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的满意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县人民银行年度内接到的投诉次数,结合政府部门及企业代表评价问卷调查情况进行评定,每投诉一次扣1分,至扣完为止。

(二)政府部门及企业代表评价问卷表(5分)

主要测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我县经济发展、金融扶持弱势群体发展、金融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效率等5个方面的表现情况。每项考核指标满分1分,最低0分,合计5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加减分项目(10分)

主要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情况进行加减分。对获得(或受到)国家及省级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及国家或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次加(减)3分;对获得(或受到)渭南市级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及渭南市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次加(减)2分;对获得(或受到)县委、县政府相关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及县电视台报道的每次加(减)1分。奖惩分值最高加(减)10分。

第八条 评价指标的统计数据以监管机构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九条 组织领导与考核程序

(一)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合作服务中心主任、人民银行白水支行行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商务局、县人民银行、金融合作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合作服务中心。

(二)考核程序

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考核办法认真统计本单位金融服务重点项目、创新融资工具和奖惩加减分情况,填报“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表”中第7、9项(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加减分项目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形成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每季末5日前报送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考核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予以通报。

(三)工作要求

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考评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合法。因被考核金融机构未及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扣减其相关参评奖项得分。如发现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取消其两年评奖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奖项评定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综合考核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及企业评价问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三项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前两名为优秀,后两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专项考核按照特定考核项目专项得分,设“特色服务创新服务专项奖”1个、“支持涉农和中小微企业专项奖”1个、“支持重点项目专项奖”1个。

第十一条 当年若无符合评选条件的金融机构,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荣誉激励

对经考核成绩优秀(或排名靠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政府按季定期通报,同时抄送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结果作为各金融机构参加评先树模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县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资金存放激励

县财政局按照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以银行存款方式从县级财政专户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原则上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一个分存网点。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在保持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权、管理权不变和满足县级财政专户日常支出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合理测算、确定考核激励存放资金比例、存放规模和期限。当县级财政专户资金余额不能满足日常支出所需时,将分存资金及时进行回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延压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分存及回调业务以及流动性或内部管理、控制出现问题,严重影响财政资金安全时,由县财政局收回财政存款,视情况暂停或取消该银行代理财政资金存放资格。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县金融合作服务中心牵头实施。

2. 考核期限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即考核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白水县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白政办〔2015〕6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政府部门及企业代表评价问卷表

2.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表

3.白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加减分项目表


网络编辑:白水县大数据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