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
《白水县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利部稽察和省水利厅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白水县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利部稽察和省水利厅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今年9月,水利部稽察组对我县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稽察。9月20日,市水务局以陕水建函〔2023〕220号转发了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部稽察和省水利厅督查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工作的通知》。接到通知后,针对反馈问题,我县高度重视,分管副县长立即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迅速落实。为确保反馈问题改深、改实、改透,改到位改彻底,特制定该整改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全力做好本次水利部稽察和省水利厅督查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消除工程建设风险,有效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决定成立白水县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利部稽察和省水利厅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维军
副组长:张 斌 潘新虎
成 员:孙春莉 张晓龙 王小斌 刘文君 赵友红
武忠贤 石蕊线 安清利 王 政 陈换霞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潘新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全面负责林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及上下联系,对反馈问题涉及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负责相关报告、印证等资料的审核和整理工作,并完成阶段性整改报告。
二、明确职责
本次水利部稽察和水利厅现场督查共发现问题64个。其中:交换意见稿反馈问题32个,水利部稽察和水利厅督查口头反馈问题32个。交换意见稿反馈严重问题1个、较重问题19个、一般问题12个。涉及项目法人白水县水管中心整改问题11个,整改工作由法人代表王小斌同志负责、张晓龙同志协助;施工单位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改问题12个,整改工作由项目经理陈换霞同志负责;监理公司甘肃泓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整改问题2个,整改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清利同志负责;监理公司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整改问题13个,整改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王政同志负责;设计单位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整改问题9个,整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石蕊线同志负责;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陕西恒信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整改问题1个,由施工单位督促整改。
各参建单位对标对表水利部稽察报告反馈问题、稽察组口头反馈问题和水利厅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分别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计划、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立行立改的问题立即整改清零;对无法立行立改的问题拿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程检查督导本次水利部稽察报告反馈问题、稽察组口头反馈问题和水利厅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每周五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三、整改要求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稽察问题整改工作,把落实好稽察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参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全方位剖析反馈问题发生的原因和工作中的错失遗漏,总结教训和不足。针对反馈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标本兼治,确保本次稽察反馈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一)前期与设计
1.较重问题
(1)初设阶段未对新建放水塔布置地质勘察断面
经查,初步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中未在新建放水塔位置布置地质勘察断面。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第6.14.1条和第6.14.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齐均让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与地勘单位加强对接联系,督促地勘单位尽快提供新建放水塔地质勘察断面。
(2)下游坝坡稳定性分析采用的物理力学指标依据不足
该工程《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中提出大坝下游坝坡稳定存在安全问题,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大坝下游坝坡稳定进行了复核计算,结果表明,在正常运用稳定渗流期工况及非常运用条件Ⅱ(正常+地震)工况下下游坝坡安全系数分别为1.26、1.10,小于规范要求的1.30、1.15,大坝下游坝坡稳定存在安全问题。经查,设计单位在大坝结构安全评价及初步设计阶段的大坝稳定复核时,采用12组物理力学试验数据中的最小值(有效应力c值、φ值分别为16千帕、21.9度;总应力c´值、φ´值为27千帕、16.6度),未采用地质推荐的坝体现状土料物理力学指标(有效应力c值、φ值分别为18.27千帕、22.88度;总应力c´值、φ´值分别为33.6千帕、17.36度)及碾压土石坝设计规范附录D推荐的小值平均值,(本工程小值平均值为:有效应力c值、φ值分别为17.00千帕、22.43度;总应力c´值、φ´值分别为30.2千帕、17.25度),设计单位未对采用的最小值进行分析说明。不符合《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20)第8.3.11条和附录D.1.2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1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对下游坝坡稳定性分析采用的物理力学指标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3)溢洪道设计个别部位缺少稳定分析计算
该工程溢洪道由进口段、控制段、泄槽段、消力池、海漫段等组成,泄槽段分为缓坡段和陡槽段,泄槽底宽25米,两侧边坡均为1:1。为解决泄槽段边墙混凝土碳化、裂缝及下游消能问题,设计采取原缓坡段混凝土边墙加衬厚0.3米钢筋混凝土、拆除新建陡槽段、新建消力池的加固方案。经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对消力池底板进行抗浮稳定计算,未对溢洪道缓坡段加固前、后的边墙进行稳定分析计算。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第6.7.6条和《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第5.6.2条、第5.7.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7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对溢洪道设计缺少稳定分析计算的个别部位进行补充计算,并提交项目法人。
2.一般问题
(1)库尾测流堰未分析确定防洪及测洪标准
该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流量分别为627立方米每秒及1539立方米每秒。本次除险加固工程拆除重建上游库尾白水河测流堰一座、两条支流各新建测流堰一座,上述测流堰为开敞式,堰顶溢流宽度均为10米,其中白水河测流堰堰顶设置生产桥。经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提出测流堰防洪标准及测流标准。不符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第4.1.2条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第4.1.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5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对库尾测流堰防洪及测洪标准如何确定进行准确详细的分析。
(2)加宽培厚新筑坝体未进行沉降分析
该工程大坝背水坡培厚加固工程采用粘土加高培厚形式,加培高度约30.7米,坝顶宽度由6米加至10米,在829.10米处设2米宽戗台一道,戗台以上坝坡为1:2.5、以下为1:3.0。经查,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缺少加宽培厚坝体沉降分析计算内容。不符合《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2020)第8.4.1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8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对加宽培厚新筑坝体未进行沉降分析。
(3)放水塔施工导流方案不完整
该工程导流标准为枯水期10年一遇,设计流量为14.5立方米每秒,围堰级别为5级。大坝上游护坡、右坝肩上游防渗斜墙、放水洞洞体加固及新建放水塔施工均安排在枯水期。采取大围堰挡水、铺设DN600PE管将来水导入放水洞的施工导流方式。经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施工导流方案未考虑放水塔新建过渡洞段与原洞体衔接段施工时段的导流方案。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第9.3.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7日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对放水塔施工导流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提交项目法人。
(4)个别设计文件存在“错、缺、漏”等问题
经查,该工程安全评价阶段溢洪道缓坡段两侧边墙为混凝土结构,施工图阶段边墙剖面图为浆砌石结构;施工图中缺少溢洪道海漫段(格宾笼结构)的纵断图及笼下基础层间过渡反滤要求;施工图中放水塔顶高程错误标注为844.10米,实际应为844.30米;新建放水塔过渡段与原洞体衔接部位缺少细部图;设计要求新建塔身段钢筋保护层厚度为4厘米,施工图中钢筋表环向筋加工尺寸未计入钢筋直径的影响,考虑钢筋直径影响后计算钢筋实际保护层厚度为3厘米。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7日
整改措施:设计单位对个别设计文件存在“错、缺、漏”等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并提交项目法人。
(二)建设管理
1.较重问题
(1)项目法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项目法人未建立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监督检查记录台账;无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考勤、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发放农民工劳务工资等情况检查记录;无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情况检查记录;无对设计单位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等情况检查记录。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张晓龙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法人单位全面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参建单位严格进行合同履约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开展检查参建单位履约管理情况并形成管理台账和检查资料。
(2)未制定部分监理工作制度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监理单位未制定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不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第3.2.3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咨询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任务情况,完善相应的各项监理工作制度。
(3)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项目法人未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将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材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六条和《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张晓龙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法人单位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严格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材料备案制度。
(4)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置、配备满足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023年5月16日,该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13人。经查,监理单位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共7人,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三条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第3.1.3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项目法人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现场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补充,新配置机构和人员满足施工现场要求。
(5)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和审批不合规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该工程大坝下游坝坡土方填筑工程正在施工。经查,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批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未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一条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附录B.1.1、附录B.2.1、附录B.2.3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咨询监督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补充编制了施工临时用电监理细则,并对其他细则中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交由总监审批。
2.一般问题
(1)部分监理月报未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监理单位于2023年7月、8月分别对施工单位进行3次、2次质量安全检查。经查,上述两个月的监理月报中未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未全面反映当月监理工作情况。不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第6.8.5条、附录D.1.2、附录D.2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监理单位对部分监理月报未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指定专人进行补充完善,由法人、咨询单位监督完成。
(三)计划管理
1.严重问题
(1)招标控制价和合同价超概算且未报批
该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10468.2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7816.24万元。经查,项目法人招标建安工程控制总价为9439.32万元,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623.07万元、占比20.76%;招标后建安工程费合同价为9268.20万元,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451.96万元、占比18.58%。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项目法人未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5.1.5条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张晓龙
整改时限:2023年11月20日
整改措施:法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三方沟通,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力争合同价款控制在批复概算价款以内。
2.较重问题
(1)工程建设进度滞后
该工程初设批复总投资10468.23万元,总工期24个月。2022年下达该工程投资计划8797.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计划7875万元,地方省级资金1844万元。工程于2022年5月开工。经查,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到2023年8月底应完成大坝下游培厚、上下游护坡、下游排水棱体、左右坝肩防渗、溢洪道加固等除险加固内容。截至2023年稽察时,该工程尚有部分大坝下游培厚、溢洪道工程、库尾测流堰未完成,上游护坡、放水塔等建设内容尚未开工;经与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共同核对,该工程2022年度完成投资950.41万元,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9.78%,不满足应完成80%以上的规定;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累计完成投资2454.17万元,投资计划完成率23.44%,工程建设进度滞后。不符合《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7〕1462号)第三条、《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第一条、《关于切实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水规计〔2012〕416号)第三条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泓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陈换霞
安清利 王政 张晓龙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组织咨询、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研讨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赶工计划,按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促进工程建设进度。
3.一般问题
(1)工程量计量不及时
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按月计量。工程于2022年5月开工,自开工以来施工单位共完成大坝下游培厚土方填筑约3.7万立方米,溢洪道维修加固100.00米;完成新建管理用房、改造宿舍楼、库尾测流站管理用房、下游坡脚排水体工程等除险加固内容。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未对上述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量计量。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7.1.3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泓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安清利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已完工程计量的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并确保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予以坚决纠正,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计量。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1.较重问题
(1)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不合规
该工程招标文件明确“施工单位需向项目法人缴纳施工合同额10.0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2021年10月9日,该工程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周期:按月支付”。经查,施工单位已向项目法人缴纳施工合同额10.00%的履约保函,但施工合同约定“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款的5.00%,扣留的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00%”。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整改时限:2023年9月28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协商一致补充协议,并保证在工程建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符合规定要求。
(2)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支付不规范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经查,该工程项目法人未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征地移民补偿协议;项目法人在无计量资料的情况下,依据与林皋镇林皋村委签订的征地移民补偿协议支付林皋镇林皋村委会征地移民补偿费(取土费用)38.00万元,并将上述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待摊投资-土地使用补偿补助费用”科目,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法人依据与铜川市印台区水利村村委会签订的征地移民补偿协议,支付当地村民补偿费59.81万元。不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务局
白水县水管中心
责 任 人:潘新虎 王小斌 张晓龙
整改时限:2023年11月2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与印台区政府和白水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沟通完成整改。
(3)工程预付款支付不规范
经查,2022年9月30日1号会计凭证(财务)显示,项目法人在支付施工单位982.52万元工程预付款时,未使用合同约定(投标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也未附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变更资料;2022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开始申请工程预付款,白水县国库支付凭证显示该工程预付款拨付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工程预付款实际到达施工单位账户的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工程预付款拨付不及时。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7年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水县财政局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许 博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关于公司账户变更相关说明材料,联合县财政局就施工单位账户变更做出说明。
(4)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到位(☆)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项目法人于2021年10月9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施工单位未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未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向相关部门缴纳(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建市〔2022〕59号修改)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办市〔2022〕58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陈换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稽察反馈意见执行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到位。
2.一般问题
(1)部分地方资金未到位
该工程共下达投资计划10468.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374.00万元、省级投资1047.00万元、市县级投资1047.00万元。累计到位资金9421.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全部到位。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该工程尚有1047.00万元市县级资金未到位。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7年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第十二条、《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第四条和国家发改委《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财政局
渭南市财政局
责 任 人:许 博 刘天亮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20日
整改措施: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由市财政局、县财局完成整改。同时协调县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优化融资机制,通过申报地方政府债券、县级财力统筹等形式,力争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五)质量管理
1.较重问题
(1)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该工程下游坡脚排水体工程已完成7个反滤体单元工程及7个堆石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溢洪道缓坡段钢筋混凝土侧墙单元工程已完成施工缝处理、钢筋制安、模板制安及混凝土浇筑等4个工序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现场检查发现,下游坡脚排水体桩号0+98-0+102段反滤体及堆石被泥土混杂和污染;溢洪道缓坡段钢筋混凝土侧墙变形缝周围普遍存在宽约1.0mm,长约3.5m顺坡面方向的贯通裂缝;溢洪道缓坡段钢筋混凝土侧墙表面存在多处蜂窝麻面和错台,右侧溢0+125-溢0+145段侧墙与底板交接处内衬D80@200钢筋网片底部部分钢筋网裸露锈蚀、保护层厚度不满足3厘米的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未对混凝土侧墙对拉螺杆孔眼进行封堵;管理站防护工程的2m×1m×1m钢丝石笼护坡基础石笼网箱局部封盖网片与边网片、端网片和相邻网片未采用螺旋缠绕绑扎,局部连接处网孔尺寸大于设计网孔尺寸,存在扎丝缺失、漏扎及扎丝未绞紧等现象。不符合《碾压式士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第9.6.1条、《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第4.5.1条、第4.5.4条、4.7.3条、《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11.4.4条、《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第7.4.46条、《生态格网结构技术规程》(CECS353:2013)第8.3.1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监理单位派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2.一般问题
(1)部分原材料现场保管不规范(☆)
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钢筋堆置区内部分钢筋存放时未垫高,部分钢筋锈蚀严重、未分类堆放,立牌标示钢筋直径为14mm与实际直径为12mm钢筋不一致;库尾测流站管理房内的M32.5砌筑水泥未垫高存放。不符合《水工混疑土施工规范》(SL677—2014)第5.2.4条和《水工混疑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13)第3.3.1条、第3.3.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监理单位派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2)个别检测报告不合规
该工程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测。经查,检测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的大坝培厚现场碾压试验报告及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毛石地基自检报告中均无编写人、审核人及批准人签字,报告封面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构资质机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20条、《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第5.8.8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恒信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胡利军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监理单位监督该公司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3)部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不全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已完成64个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其中大坝下游培厚23个单元工程,下游坡脚排水14个单元工程;溢洪道缓坡段分部工程钢筋混凝土侧墙有10个单元仅进行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经查,溢洪道分部工程缓坡段钢筋混凝土侧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中缺少“普通混凝土预埋件制作及安装”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大坝下游培厚填筑及溢洪道缓坡段混凝土浇筑工序的质量评定过程中,部分三检记录表中无具体设计指标、实测值及偏差值。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第4.5.1条、第4.5.4条、《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号)填表基本规定第12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2)第 3.2.4条和(SL633—2012)第3.2.3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施工单位对部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不全的,进行完善补充;递交监理单位审核补齐资料。
(六)安全管理
1.较重问题
(1)取土场内机动车临时道路坡比不合规(☆)
现场检查发现,大坝左岸取土场机动车临时道路纵坡最大坡比约为23.9%,不满足不得超过15%的规定。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第4.1.1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监理单位派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组织人员机械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2)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不合规(☆)
该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该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经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办监督函〔2019〕1486号)中附件2《水库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清单》对该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和判定,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对该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第1.2条、第1.5条、第3.4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组织咨询、施工、监理单位重新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界定了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规定要求(☆)
该工程施工标合同价为9825.18万元,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施工单位于2022年3月12日向监理单位提交了《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经查,《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中,施工单位项目部仅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足不少于2人的规定,监理单位已审核同意。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5.4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法人、咨询单位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补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成整改。
(4)设计单位未明确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未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该工程新建放水塔涉及的基坑开挖深度(10.5米~15米)大于5米、高支模板搭设高度(19米)超过8米等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29.1米)超过24米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经查,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也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责 任 人:王小斌 石蕊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设计单位已明确了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为放水塔施工,并说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注意事项。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实行闭环管理
该工程于2022年5月21日开工,截至2023年9月稽察时,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度汛安全检查共53次,其中6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共计9个。经查,施工单位对所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部门及班组、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销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实行闭环管理。不符合《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第二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王 政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施工单位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相关要求,完善措施及资料,报监理单位核备。
2.一般问题
(1)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该工程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经查,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缺少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例会、应急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缺少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第3.2.2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措施:由法人单位组织咨询、施工单位按照(SL/T789-2019)条款规定,对已编制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缺项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合规
该工程施工单位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10日,对新进场的10名、12名、4名工人进行了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查,上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均累计为8学时,不满足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的规定;上述新进场的工人均未进行考核即上岗。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第8.3.1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白水县水管中心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责 任 人:王小斌 陈换霞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10日
整改措施:由法人、咨询、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SL721-2015)规定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已在岗工人坚持岗前岗后安全教育培训,班中的安全检查。
附件:1.水利部稽察反馈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