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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争项目、争资金的积极性,千方百计扩大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不断壮大县级经济实力,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市政府渭政办发
[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努力从中省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或从县域外包括国外 招商引进的资金,用于县级项目建设的,属于此奖励范围
  二、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包括县域外客商投资、国外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在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奖励资金到帐数的2‰;招商引资在500-2000万元的,以500 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1‰;招商引资在2000万 元以上的,以20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5‰
  (二)争取中省资金的奖励(无争取因素的、国家和省上计划安排和切块下达的 资金,不在此奖励范围)。争取到中、省各类预算内无偿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主要 用于县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奖励:争取资金总额在 200万元及其以下的,奖励资金 到帐数的2%;争取资金总额在200-500万元的,以 2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 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1.5%;争取资金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 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1%;争取资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5%。
  争取到中、省预算内及其他有偿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奖 励:争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其以下的,奖励资金到帐的1%;争取资金总额在200- 500万元的,以2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8%;
争取资金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 资金超额部分的0.5%;争取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 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3%。
  具体奖励办法:属于以牵头部门为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积极配合争取的 资金,奖励牵头部门提供奖励金额的50%,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奖25%;属于项 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共同争取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奖50%;属于项目单 位或部门争取的资金,奖励项目单位或部门100%。
  三、奖励程序
  (一)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招商引资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争取资金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 分别报送县政府办、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
  (二)每年由县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 门,对县级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县政 府审定。
  (三)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争取的资金和招商引进的资金到帐后,经主管部门 审核,于次年元月底向县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的附件材料有:资金下达计划文 件、资金到帐证明、工程进展情况汇报等。由县经济发展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会同县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进行验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审定。
  (四)每年由县政府对考核情况及争取资金和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五)各部门、各单位所获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争项目、争资金 的经费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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