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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园区”建设,吸引国内外客商及县域内投资者入园投资兴办企业,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奖励政策
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额给予
奖励,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二章、用地政策
(1)、投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征,实行成本地价。具体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固定资产
投资及所处不同地段等因素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进入“园区”的生产型项目,县政府负责为企业免费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通、供电
通、给水通、排水通、通讯通、信息光缆通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
第三章 “三免一议”政策
免收费:新建各类企业五年内免收一切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期满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
征收。
免等待:新建各类企业可先建设,需办理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由县“约定一厅式”办公室代为办
理,并限期办结。实行“厂内的事情法人办,厂外的事情管委会办”。管委会24小时免费为投资者提
供全程优质服务。
免检查:未经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和县园区管委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一议: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的原则办理,由投资者同政府协商单独签订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章、服务政策
(1)、环保局应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凡来我县园区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由县上确定一名领导全程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限时办结。
(3)、入园项目实行县长办公会制度。入园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由县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
人的现场办公会。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会议中办完一切手续。需上级业务部门办理的,由县级有关部
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凡来我县园区投资办企业的客商,其随迁亲属、子女按城镇居民对待,子女入学优先安
排;对贡献突出的客商,县政府授予“特别贡献奖”,并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白水县石材开发优惠政策
总 则
为了加快我县青红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步伐,吸引国内外及县域内投资者在白水投资兴办石材加工
企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石材开发优惠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1、新办石材加工企业(开采企业在内),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
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2、新办石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
上缴所有税种的地方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二章 用地政策
1、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按
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
2、石材加工企业生产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由土地部门一次性按成本价征用到位,限时办结。
3、石材加工企业生产需使用林地的,3年内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
防治费县上部分。
第三章 收费政策
1、新办石材加工企业五年内免收一切县属事业性收费,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县以上事业性收
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新办石材加工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资源政策
1、新办石材企业要按照县上石材开发总体规划有序开采。
2、新办石材企业资源可根据投资规模由国土资源部门(矿产局)划拨开采区域。
第五章 保护政策
1、未经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及县园区管委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检查
或收费。
2、新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由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单位。
第六章 服务政策
1、环保局应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凡来白水投资开发的石材企业,在矿产权审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证照办理中享有优
先权,并按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3、企业投资手续办理可委托县“约定一厅式”办公室限期办理。
4、外来投资者的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享受本县居民待遇。
5、在仓颉工业园区新办投资企业,县政府负责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
平整土地),企业用水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新办石材加工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白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总 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及县域内投资者在白水投资
兴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奖励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新增项目,前2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
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2、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比照第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3、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设施项目,前5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全额
给予奖励。
4、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性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2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
部分全额给予奖励,2年期满后按60%再奖励3年。
5、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5年内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
的50%给予奖励。
6、凡到边远乡(镇)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前3年企业实现的所有税种地方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后5年按80%奖励给企业。
第二章 用地政策
1、投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征,实行成本地价。
2、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
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3、凡属于国家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实
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惠。
4、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一次性交清
土地出让金的,留县部分按全额奖励。
第三章 保护政策
1、新投资兴办企业五年内免收一切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后减半征收(中央和省、市级文
件规定部分除外)。
2、新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由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
3、未经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和县园区管委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章 服务政策
1、环保局应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企业手续可先建后办,需要办理的手续可委托“约定一厅式”办公室,在3-5个工作日内办
结。
3、新投资兴办企业由政府无偿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
4、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由县上确定一名领导全程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限时办
结。
5、外来投资者的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享受本县居民待遇。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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